讲述知识产权案件背后的故事之一 ——松下诉金稻侵犯“美容器”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来源: 一周一例话IP
“爱美是人的天性,不论是男人或者女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聪明的女人在美容院享受,可悲的女人在医院里忍受”“人类有一种爱美的本性”关于爱美的语句比比皆是,当美丽成为了一种事业的时候,竞争也就随之而来。
这周让我们七剑客之一的舍神为大家细说一起因“美容器”引发的没有硝烟的战争。
2015年2月,全球老牌电器制造商——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下文简称松下)一纸诉状将国内美容电器龙头企业——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稻)及其代理商告上法庭,诉称金稻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所拥有的一件名为“美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151611.3),并以此主张金稻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2015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fayuan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金稻确侵犯了松下专利权,同时全额支持原告300万赔偿额。随后,金稻及其代理商以不服一审判决为由上诉至北京市高院。2016年12月,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至今日,这场因爱美而起的专利硝烟渐渐归于寂寥。知产圈人士聊起本案时,讨论多的可能是破纪录的高赔额以及二审中进一步明确的侵权获利证据认定规则。然而,细细追溯隐藏在本案背后的那些“不足为外人道”的细节,不难发现,“原创设计缺失、专利风控不到位、山寨仿品满天飞”等因素交织在一起,终造成了金稻败诉的结果,由此也揭开了国内制造业尤其是小家电制造企业的生存、发展之殇。 首先,不得不提本案被告——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虽然在侵权案件中败诉,但金稻并不同于那些靠低端模仿为生的山寨企业,据凤凰视频品牌故事栏目报道:金稻成立于1999年,在当时产品接受度还不高的情况下,其通过自主研发,义乌专利申请,推出了国内冷热结合的喷雾美容器,震惊了当时的国内美容市场。由此可见,金稻其实是一家拥有自己原创基因和商业价值主张的企业。 然而,正如本世纪初千千万万家中国企业曾面临的困局那样,在国际化飞速发展的浪潮里,金稻频频遭遇美、日、韩等国高水平电器制造公司的冲击,生存困难、举步维艰。2002至2007年的5年间,金稻更是陷入了为日本企业代工却因质量不达标而巨亏的险境,令人扼腕可惜的是,金稻在黄金五年中失去的不光是市场份额,更错失了积累原创技术和构建自有品牌的机会。 追赶迫在眉睫,如何在发展过程中突破壁垒、实现弯道超车?显然,金稻大胆选择了模仿战略。 模仿战略又称跟随战略,是近年来国内制造业尤其是家电制造业常用的发展战略,对研发预算不足,研发水平不高的企业而言尤其适用,该战略通常针对市场上爆款产品进行模仿,通过规避设计达到防止侵权的目的,进而实施微创新,再配合外围专利布局策略,可以迅速实现“先傍、后超越”的效果。在国内企业近些年发展过程中,这种思路已深入人心,传染性极强,然而笔者认为,模仿战略之于企业,能让企业获得市场销量激增的快感,然而长远来看,深圳专利申请,这种方式透支了企业的研发热情,容易产生依赖性和惰性,大多数失去原创动力的企业恐难再度雄起。 谁料想,金稻几年前实施模仿战略的种子,未来竟结出了专利侵权败诉的恶果。 或许金稻更没想到的是,作为模仿者的自己,在被诉专利侵权的同时竟然也举起了打假的大棒。2014年,在金稻DK2331产品大卖后,随即引发了国内同行的大量模仿,一时间冒牌“金稻”产品横行于市,从这个层面来看,金稻既是模仿战略的受益者更是受害者。值得一提的是,几乎在松下诉金稻的同时,向国内制假及售假厂商宣战,极力挽回损失。
松下的诉讼时机把握的恰到好处。在国内美容器市场发轫之始,其绝不会主动出击,等到2014年金稻产品大卖以及大量同行纷纷仿造并形成大体量的市场销售之后,2015年松下果断出击,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突袭该行业龙头企业金稻公司,终获得300万高额赔偿。风控之疏 金稻的专利风控工作不到位也是导致侵权结果发生的重要因素。
从金稻产品设置提手等4个区别可以推测,金稻产品在上市之初很有可能做过风险专利排查,并进行了一定的规避设计,通过内部构件等的减少或替换跨越了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等掣肘,成功规避了松下的发明专利(专利权ZL201310055492.X)。然而,松下的高明之处在于,武汉专利申请,其综合利用了发明和外观两种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同一个产品。众所周知,判断外观设计侵权的原则与发明、新型侵权判断原则有较大不同,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以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相同或者近似作为判断标准。两审fayuan在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设计特征及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后,均认定二者相近似,终判决金稻侵权。
虽然被判侵权成立,但截至发稿日,金稻DK2331产品依然在各大电商渠道热卖,并作为主打产品在金稻网站主页进行宣传。金稻为何有此之大胆的行为,是与松下达成了和解还是故意采取的某种商业策略,抑或是知识产权的疏漏,我们不得而知。
从专利情况来看,金稻自2013年开始布局至今,已申请1件PCT专利及4件国内发明专利,拥有9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及34项外观设计专利权。随着金稻实力的增强,其对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逐步增强,发展战略已从模仿战略逐步回归自主创新战略,专利,与此同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强保护制度的引领下,定会给金稻品牌维权以更多支持。文章后,笔者祝愿金稻早日走出诉讼阴影,真正成长为中国美容电器,成为中国创造走向世界的新名片。
商标被提撤销时应该如何应对?
总第114期 黎琳 北京市集佳 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专利]文章
关键词:商标注册 申请撤销 商标使用证据
近期有很多商标注册人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时会非常困惑:'为什么我好好注册的商标被人提出撤销了?'商标注册人会有这一困惑,是因为在《商标法》中有一个法条-- 第四十九条专门作出如下规定:'注册商标……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获准注册以后,商标注册人并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因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产生价值,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就是鼓励经营者将注册商标积极投入使用,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社会公众可以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只要商标注册人能够提供合格的使用证据,该注册商标就可以维持。
因此,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需要积极应对。既然是要提供合格的使用证据,那么什么样的使用证据是合格的?有的经营者会问:'我在报纸上发布过转让商标的广告,这种证据合格吗?'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什么叫'商标的使用'。事实上,《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这里'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称为直接使用,'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称为间接使用,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既可以是直接使用的证据,也可以是间接使用的证据。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仅仅是'在报纸上发布过转让商标的广告'并不是合格的商标使用形式。
在实践中,商标注册人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但依然出现被商标局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例如有的商标注册人仅仅提供了没有任何日期的产品照片、门店照片或宣传单页;或者是仅仅提供了采购原料的合同,却没有任何对外公开销售的资料; 或者全部证据都没有体现出商标。这些资料都不能算是合格的 商标使用证据。在准备证据的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准备。
(1)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商品的外包装、容器、标签、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商品销售协议及与之相配套的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门店照片及门店租赁协议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票等。
(2)商标的间接使用证据。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出版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页面;商标使用在有关的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的证据;商标在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的使用证据,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展会照片及参展合同等。
(3)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身并没有使用,而是许可给其他主体使用的,则由商标的实际使用人来提供上述证据,随附商标注册人签发给实际使用人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商标使用授权书。
笔者近期承办的'霸力克及图'商标提供使用证据一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补强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终获得商评委支持、维持注册的成功案例。重庆霸力克机电有限公司在刀片等切削工具上注册的'霸力克及图'商标,被商标局要求提供使用证据,霸力克公司在前期仅提供了没有任何日期的商品照片和公司客户列表,这些证据没有获得商标局的认可。随后在复审阶段,霸力克公司在律师的指导下对证据材料进行了补强:商品销售合同及对应和载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及实物照片;参加展览的参展合同、展台设计合同和展台照片;霸力克公司许可给下属大连子公司使用该商标的授权书,随附大连子公司的商品销售合同和载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及实物照片,以及大连子公司的参展合同及、展台设计合同及对应和展台照片。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霸力克公司及其下属大连子公司在商品上对'霸力克及图'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公开的使用,从而赢得案件的胜诉。
此外,考虑到的确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有权主张一些'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如商标注册人的确因上述特殊情况导致无法使用商标,可以将正当理由的证据提交给商标局。
您好,欢迎莅临联邦知识产权,欢迎咨询...
![]() 触屏版二维码 |